新北市萬里區野柳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
新北市新北市萬里區野柳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
970220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
1040121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新北市萬里區野柳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鍛鍊強健體魄,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,指學校運動場、球場、綜合教室、一般教室、會議室、風雨走廊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。
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,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三、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、教學、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,積極開放。
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,免申請、免收費。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,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(如附件),經申請核准,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,始得使用。
前項申請,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。
四、場地開放時間如下:
(一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或上班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、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。
(二)例假日。
(三)寒暑假。
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,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,實際開放時間由學校自行訂定。
學校因施工、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,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,得暫停開放,並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。
五、場地之使用,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:
(一)教育活動。
(二)體育活動。
(三)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,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。
因婚、喪、喜、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,學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情形,專案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。
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,不得為營業行為。但具教育意義或情形特殊,經學校允許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,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(二)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經學校許可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其設備。
(三)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學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(四)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、電、瓦斯等資源。
(五)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,應經學校同意後,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;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(六)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(七)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,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、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。
(八)申請人於活動期間,應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九)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。
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,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,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七、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:
(一)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,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。
(二)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如風災、地震、空襲等,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,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。
(三)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前,通知申請人改期,如無法改期者,廢止原許可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八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學校得停止其使用,依法處理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:
(一)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(二)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(三)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(四)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。
(五)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六)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(七)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。
九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,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。
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,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重新提出申請;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,應由學校協調解決。
十、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,學校得拒絕其進入,或請其離去,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(一)酗酒或精神異常。
(二)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。
(三)聚眾鬥毆及吵鬧。
(四)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。
(五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。
(六)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。
(七)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。
(八)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。
十一、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,得給予適當之津貼,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。但人事與業務費(水電、修繕與養護費除外)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,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。
十二、本校依據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
」及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」訂定
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970220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
1040121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新北市萬里區野柳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,鍛鍊強健體魄,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,指學校運動場、球場、綜合教室、一般教室、會議室、風雨走廊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。
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,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三、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、教學、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,積極開放。
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,免申請、免收費。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,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(如附件),經申請核准,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,始得使用。
前項申請,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。
四、場地開放時間如下:
(一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或上班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、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。
(二)例假日。
(三)寒暑假。
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,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,實際開放時間由學校自行訂定。
學校因施工、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,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,得暫停開放,並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。
五、場地之使用,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:
(一)教育活動。
(二)體育活動。
(三)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,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。
因婚、喪、喜、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,學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情形,專案報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。
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,不得為營業行為。但具教育意義或情形特殊,經學校允許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,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(二)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經學校許可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其設備。
(三)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學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(四)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、電、瓦斯等資源。
(五)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,應經學校同意後,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;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(六)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(七)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,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、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。
(八)申請人於活動期間,應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九)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。
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,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,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七、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:
(一)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,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。
(二)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如風災、地震、空襲等,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,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。
(三)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前,通知申請人改期,如無法改期者,廢止原許可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,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八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學校得停止其使用,依法處理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:
(一)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(二)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(三)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(四)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。
(五)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六)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(七)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。
九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,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。
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,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重新提出申請;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,應由學校協調解決。
十、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,學校得拒絕其進入,或請其離去,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(一)酗酒或精神異常。
(二)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。
(三)聚眾鬥毆及吵鬧。
(四)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。
(五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。
(六)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。
(七)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。
(八)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。
十一、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,得給予適當之津貼,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。但人事與業務費(水電、修繕與養護費除外)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,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。
十二、本校依據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
」及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」訂定
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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